(2017)湘13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严育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育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28号罪犯严育文,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育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严育文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严育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建议对罪犯严育文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提请假释检察意见,同意娄底监狱对罪犯严育文的提请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育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严育文共获得7个表扬。娄底监狱七监区分析认为,罪犯严育文假释后社会危害性较小。涟源市司法局认为罪犯严育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万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罪犯严育文呈报假释的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涟司社调字(2017)第197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育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育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