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爱玉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玉,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917号之一原告:王爱玉,女,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伟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爱玉与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爱玉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王爱玉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