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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晏建勤、陈保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晏建勤,陈保李,孟冰,肖合星,王富强,应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系本案被害人。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宋歌、雍富舜,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晏建勤,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萍乡人文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保李,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孟冰(绰号“冰几”、斌几),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肖合星(绰号“瘸子”),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富强,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杰,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建勤、陈保李、孟冰、王富强、应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黄某、张某以其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害人张某、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黄某撤诉。审 判 长  陈远爱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