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亮、芮洁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亮,芮洁,张峰,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义马市伯鑫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倪文韬,李琳,倪豫侠,王桂梅,贾西贝,张雯,郑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亮,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洁,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燕,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西工区煤炭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照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伯鑫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东段祥和小区东门。法定代表人:倪文韬,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韬,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琳,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豫侠,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梅,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贾西贝,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审被告:张雯,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审被告:郑茜,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上诉人郭亮、芮洁、张峰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义马市伯鑫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倪文韬、李琳、倪豫侠、王桂梅,原审被告贾西贝、张雯、郑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亮、芮洁、张峰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亮、芮洁、张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亮、芮洁、张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2元,减半收取7076元,由上诉人郭亮、芮洁、张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敏英审判员 张攀峰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