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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艳丽与张娜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丽,张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朱艳丽,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张娜娜,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朱艳丽与张娜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娜娜向申请执行人朱艳丽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10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7元。但被执行人张娜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娜娜名下的存款3147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