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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建顺与杨聚忠、杨慧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顺,杨聚忠,杨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杜建顺。委托代理人:金继阳。被执行人:杨聚忠。被执行人:杨慧慧。本院在执行杜建顺与杨聚忠、杨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峡县白羽路房地产(房产证号10××55)已查封,现正移交评估机构,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