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建顺与杨聚忠、杨慧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顺,杨聚忠,杨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杜建顺。委托代理人:金继阳。被执行人:杨聚忠。被执行人:杨慧慧。本院在执行杜建顺与杨聚忠、杨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峡县白羽路房地产(房产证号10××55)已查封,现正移交评估机构,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