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陈安民、姚绍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陈安民,姚绍红,陈品品,程岩丽,侯章云,李中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朱志贤,行长。被执行人陈安民,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姚绍红,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品品,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程岩丽,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侯章云,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中凡,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陈安民、姚绍红、陈品品、程岩丽、侯章云、李中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已达成协议。2017年10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7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