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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崔坤明与谭风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坤明,谭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崔坤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风权,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崔坤明与被执行人谭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15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崔坤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000元,案件受理费1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谭风权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