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去录与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去录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去录。委托代理人:陈玉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去录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宝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去录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秦宝公司弄丢申请人的档案,导致申请人目前没有一切待遇。2、1984年,被申请人秦宝公司一名女领导将陈去录的优先收回证换成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本人是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政策给办理退职或退休。被申请人秦宝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本院审查及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再审人陈去录1955年毕业后被分配到户县籽棉厂工作,1963年离开单位到澄城县罗家洼乡陈家醍醐村四组参加集体劳动,此后一直以种地为生的事实是确凿的,在1987年10月秦宝公司兼并棉花公司,接受了正式员工55人档案,离职退休人员18人档案,60年代精简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共计24人,陈去录系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之一,本院对秦宝公司按照政策,给陈去录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015年的事实真实性予以确认。首先,针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个人档案的请求,因为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所以陈去录要求返还档案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陈去录申请再审时诉称被申请人秦宝公司弄丢申请人档案,由于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申请人陈去录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休的请求,因为申请人陈去录无充分证据证明1953年3月至1963年2月期间以及1987年10月秦宝公司兼并棉花公司后,其与秦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多年来也没有为秦宝公司提供过劳动,所以陈去录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去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调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