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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与王鑫、贾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王鑫,贾维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刘荣发,系该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岗,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碧月,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王鑫、贾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闵卫红审 判 员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