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金光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留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河南金光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被执行人河南金光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留安,男,今60岁,1957年7月12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诉河南金光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留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