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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葛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8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甲,女,1990年2月25日(农历二月初一)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葛某甲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9月2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甲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九龙大厦九龙公寓一房间,容留岁某甲、浦某等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葛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葛某甲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浦某、岁某甲、荣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了被告人葛某甲的劣迹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葛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葛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希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