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家稳、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稳,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820号之一申请人:李家稳,男,1972年4月19日,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42936518。法定代表人:彭解清,经理。申请人李家稳与被申请人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家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册雷村、丹江街丹江村的125亩土地及该土地价值55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或土地转让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家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五陂永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册雷村、丹江街丹江村的125亩土地及该土地价值54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或土地转让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家稳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黄佳妮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