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坤,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诉人刘坤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复议机关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先是延期一个月,后又中止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不管什么原因,当事人都可以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刘坤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长沙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故对于上诉人刘坤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至于刘坤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该复议案件的审理,但中止既非终止审理,也不是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而是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复议,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因此,不能因长沙市人民政府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而认定其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综上,刘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