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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佟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43号罪犯佟志强,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志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佟志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佟志强与其妻王某(已死亡)驾车接上线李某某前往秦皇岛华山南路20号顺风快递公司营业部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邮包,李某某取邮包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毒品61.33克,佟志强与其妻王某驾车逃跑。2014年3月3日,被告人佟志强接到王某某电话,答应帮助贩卖10克冰毒,佟志强叫房某某开车送其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从王某派来的一个小孩(身份不明)手中取得一包冰毒,后以人民币2700元价格卖给张某,交易后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抓获,收缴冰毒9.78克。经鉴定,收缴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佟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