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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元鹤与丁艳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鹤,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孙元鹤,男。被执行人丁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书贵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证号:兴安区字第xx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孙书贵,房屋坐落鹤岗市兴安区47委7组北五道街北xx栋x单元x室,建筑面积47.6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孙元鹤所有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孙元鹤继承孙书贵的遗产楼房一户(房权证号:兴安区字第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孙书贵,房屋坐落鹤岗市兴安区47委7组北五道街北xx栋x单元x室,建筑面积47.6平方米)归孙元鹤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孙元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