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1180号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78761754L。法定代表人:张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建陶基地仁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84557334。法定代表人:谢勇。被告:谢勇,男。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852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开始与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生意往来,并依法在原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发生纠纷由万载县人民法院解决。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等计人民币119852元。当日,由被告出具对账单给原告.原告多次追问此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被告谢勇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公司与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开始生意往来。2016年6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852元。后原告曾于2016年11月10日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同年12月7日,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中载明:“就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欠万载县连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壹拾壹万玖仟捌佰余元一事,现我司指定还款计划如下:年前付人民币五万,年后半年内付清,每月支付一万元。如未履行计划,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还款计划书”落款处加盖了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被告谢勇签名确认。2016年12月8日,以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甲方、江西立达钢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17年1月25日之前由乙方支付所欠货款69852元给甲方,2017年6月25日之前由乙方每月归还10000元给甲方至付清全部余款50000元。若乙方不能按以上的还款协议进行还款,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追问此款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自乙方欠款之日起,还要支付总欠款额2%的利息给甲方。同时还约定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勇愿意承担本借款的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书的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由公司的委托人谢子煜作为代表签名确认。双方协商时,谢子煜出具的委托书中载明:“我是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勇,现委托我儿子谢子煜到庭与万载连胜化工有限公司协商债务偿还问题”。委托人处加盖了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被告谢勇的签名。签订该协议书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至2017年6月25日止,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共偿付了原告货款50000元。另查明,被告谢勇系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江西万载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就其与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双方约定由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指派辛洪斌担任其代理人,由江西万载联胜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2017年8月28日,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名称为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表、还款计划书、还款协议书、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被告理应支付货款。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后,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及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双方对所欠货款的金额119852元予以确认。后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偿付了货款50000元,故对原告诉求的要求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剩余货款69852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其利息请求,依照双方“自乙���欠款之日起,还要支付总欠款额2%的利息给甲方”的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利息1397.04元(69852元x2%)。因被告未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付款,依据双方对律师费、诉讼费等作的约定,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谢勇委托谢子煜到庭,与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协商债务偿还问题,在原、被告签署的还款协议书中已经虽然约定由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勇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但该协议书中并没有连带保证人的签名确认,故对原告诉求的要求被告谢勇对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698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9852元及利息1397.04元、律师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江西立达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