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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桂英、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赵静,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英与被执行人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金融、不动产、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统查,得知被执行人退休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发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但额度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本院还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泰证券公司价值163772.96元证券资金及在华福证券公司价值11646.62元证券资金,并将上述案款中的171970.5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3449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工商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车辆部门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7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