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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美喜、尹秀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喜,尹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060号被执行人:张美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尹秀宝,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美喜、尹秀宝应分别缴纳罚金3000元、33000元,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3.6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美喜、尹秀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10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美喜,尹秀宝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张美喜所有的苏N×××××大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桂林执行员  许 磊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