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志明与汤国珍、王望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明,汤国珍,王望来,肖正红,唐小红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254号原告金志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汤国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王望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汤国珍之夫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正红,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第三人唐小红,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肖正红之妻。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原告金志明与被告汤国珍、王望来、第三人肖正红、唐小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银桥、李德桥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志明、第三人肖正红、唐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望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邵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金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金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旗人民陪审员 唐银桥人民陪审员 李德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