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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舒宇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225执2535号被拘留人:舒宇伦本院在执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石东旭、周琼、象山赛科模塑有限公司(2016)浙0225执25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舒宇伦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