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张拴林、张爱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张拴林,张爱苏,张用山,李庆红,张玉竹,秦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3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被告张拴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爱苏,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用山,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庆红,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玉竹,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全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张拴林、张爱苏、张用山、李庆红、张玉竹、秦全军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