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贵文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贵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15号罪犯何贵文,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巴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7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贵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贵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519分。监狱建议将罪犯何贵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贵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