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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与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光耀超薄玻璃有限公司,姚永强,付青红,张军良,滕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107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住所地:潍城区胜利西街228号。代表人:郭强,行长。被告: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联盟路18号。被告: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及时开发区临港工业园。被告:山东光耀超薄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特钢公司以东。被告:姚永强,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生,住寿光市。被告:付青红,女,汉族,1971年6月1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张军良,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寿光市。被告:滕宁,女,汉族,1971年12月28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与被告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光耀超薄玻璃有限公司、姚永强、付青红、张军良、滕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红兵人民陪审员  苏加强人民陪审员  宋秀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