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横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杰,延安市宝塔区横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樊杰,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茆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9********。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横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北龙大厦三单元十楼1002室法定代表人唐卫,该公司经理樊杰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横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7)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42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9000元,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共计1320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樊杰以被执行人私下将全部案件款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7)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7)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苏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