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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嘉杰与中山市华志模具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陈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嘉杰,中山市华志模具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陈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708号原告:袁嘉杰,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华志模具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欧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57670323。法定代表人:陈姚华。被告:陈姚华,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袁嘉杰诉被告中山市华志模具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陈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0元,减半收取计66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嘉杰负担。审判长  陈伟基审判员  何明伟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