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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898号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法定代表人:叶华俊,职务董事长。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石军,职务董事长。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