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敏成与马明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成,马明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90号原告:张敏成,男,1943年1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明海,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原告张敏成与被告马明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敏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敏成负担。审判长 韩忠志审判员 马海燕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燕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