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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敏成与马明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成,马明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90号原告:张敏成,男,1943年1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明海,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原告张敏成与被告马明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敏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敏成负担。审判长  韩忠志审判员  马海燕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燕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