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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耀才、孙泽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耀才,孙泽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监7号原审原告:黄耀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横县,原审被告:孙泽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原告黄耀才与原审被告孙泽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0605民初8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旭红审判员  潘国盛审判员  蔡洁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