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俊杰与黄梅县众缘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杰,黄梅县众缘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468号原告:石俊杰,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豪,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梅县众缘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古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亚球,该公司经理。原告石俊杰与被告黄梅县众缘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石俊杰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