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殷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761号原告殷志军与被告鲁山县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燕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