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诉张兴波、张秀华、张彦国、孙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张兴波,张秀华,张彦国,孙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3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9号。负责人:王聪山,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洋,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波,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张秀华,女,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张彦国,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被告:孙桂芹,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张兴波、张秀华、张彦国、孙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