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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国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华,谢照坤,李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世华,男,194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乡袁寨村委袁寨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003063717。申请执行人谢照坤,男,194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新��县孙召乡袁寨村委袁寨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003063709。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乡袁寨村委袁寨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070436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9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文在兴业银行2164401262015385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文在兴业银行2164401262015385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