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张芙蓉、李灿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张芙蓉,李灿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芙蓉,女,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李灿炜,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张芙蓉、李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李灿伟自2017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陈玲人民币4000元,直至付完所有欠款时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