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朝祥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4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祥,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何朝祥,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鑫,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何朝祥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4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