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义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义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20号罪犯石义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初中文���,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24250.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135分,2次表扬。监狱建议将罪犯石义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义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