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台山市里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康堡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里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康堡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里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长工业区九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康堡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大坊桥村。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里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康堡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无锡康堡森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款项1054157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台山市里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4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