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运其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运其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773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北环路。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出生于1974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系该公司营业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身份证号为:。被告:运其泽,男,汉族,打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辉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哈斯 乌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兰巴特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