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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邢军、刘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军,刘成,周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邢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高中毕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高中毕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周远霞,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已付本息172500元,余款2017年12月30日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