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涂汉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716号被告人:涂汉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南充市仪陇县,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邹恒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731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6日晚,被告人涂汉华醉酒后驾驶川AXX**“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区东航路由东山国际往车城东七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航路佳美路口时,���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因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涂汉华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初犯,坦白,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汉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涂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汉华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涂汉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