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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福信、高新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信,高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021号申请执行人曹福信。被执行人高新利。申请执行人曹福信与被执行人高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新利给付申请人曹福信执行款人民币43197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44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新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新利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高新利名下住房一所(本院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新利暂无财可供执行申请人曹福信亦提供不出高新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曹福信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0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