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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文诉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文,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625号原告刘亚文,女,1941年生,无职业,住肇州县。被告孙学忠,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良,男,195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武,男,196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文,男,1966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迎春,女,196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文与被告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文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