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文诉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文,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625号原告刘亚文,女,1941年生,无职业,住肇州县。被告孙学忠,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良,男,195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武,男,196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学文,男,1966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孙迎春,女,196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文与被告孙学忠、孙学良、孙学武、孙学文、孙迎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文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