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王保国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北文柯村。被执行人文景华,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西德厢村。被执行人张木臣,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张德厢村。被执行人杨红星,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北文柯村。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申请执行文景华、张木臣、杨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强制划拨被执行人268515.69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64646元,缴纳执行费3869.69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006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