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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焕与青海众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焕,青海众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2139号原告:方焕,身份证号:×××,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半岛金家园地税小区*期***室。委托代理人:姜新梅,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众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兴川路2号,注册号:633XXXXXXXX1246(1-1)。法定代表人:郑俊辉,公司经理。原告方焕诉被告青海众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方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焕负担。审判员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安学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