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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8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贾玉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贾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8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玉新,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82执3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以(2016)鲁1482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贾玉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玉新账户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