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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晓峰,杨涌波,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3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1层1117-36。法定代表人:李立人,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负责人:王耕欣,行长。被��请人(一审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第九层A区。法定代表人:邹晓峰,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邹晓峰,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涌波,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东区11层121(住宅)。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森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杨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诺森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诺森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曹燕平审 判 员  谭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慧书 记 员  张京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