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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清贤与刘日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贤,刘日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清贤,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刘日晶,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陈清贤与刘日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日晶赔偿原告陈清贤171.95元。因被执行人刘日晶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陈清贤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6.9元,执行费为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日晶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对被执行人刘日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日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刘日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日晶采取多项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日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礼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