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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英县大树助剂有限公司与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县大树助剂有限公司,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大树助剂有限公司,住大英县工业发展区。法定代表人:肖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恒昌,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中和村六社2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99188181U。法定代表人:张小琼。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大树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4月27日,权利人大英县大树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人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8475万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姚金元审判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