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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亿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亿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乾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五道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丽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亿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0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