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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辉军与周奎峰、宁小平、宁春忠、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军,周奎峰,宁小平,宁春忠,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008号 原告何辉军,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周奎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宁小平,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衡南县。 被告宁春忠,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衡南县。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春忠,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匡勇卫,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耒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军诉被告周奎峰、宁小平、宁春忠、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辉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何辉军负担。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丁 璐 责任校对人:丁 璐 来源:百度“”